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進入屠宰場(廠、點)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等操作程序。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屠宰檢疫。
2.檢疫對象
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豬丹毒、豬肺疫、豬副傷寒、豬Ⅱ型鏈球菌病、豬支原體肺炎、副豬嗜血桿菌病、絲蟲病、豬囊尾蚴病、旋毛蟲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入場(廠、點)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3.2 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3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4 履行本規程規定的檢疫程序,檢疫結果符合規定。
4.入場(廠、點)監督查驗
4.1 查證驗物 查驗入場(廠、點)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
4.2 詢問 了解生豬運輸途中有關情況。
4.3 臨床檢查 檢查生豬群體的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排泄物狀態等情況。
4.4結果處理
4.4.1 合格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證物相符、畜禽標識符合要求、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場,并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場(廠、點)方須按產地分類將生豬送入待宰圈,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5 消毒 監督貨主在卸載后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消毒。
5.檢疫申報
5.1 申報受理 場(廠、點)方應在屠宰前6小時申報檢疫,填寫檢疫申報單。官方獸醫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相關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實施宰前檢查;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現場申報。
6.宰前檢查
6.1 屠宰前2小時內,官方獸醫應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
6.2 結果處理
6.2.1 合格的,準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6.2.2.1 發現有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等疫病癥狀的,限制移動,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2 發現有豬丹毒、豬肺疫、豬Ⅱ型鏈球菌病、豬支原體肺炎、副豬嗜血桿菌病、豬副傷寒等疫病癥狀的,患病豬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同群豬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3 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6.2.2.4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5 確認為無礙于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生豬,視情況進行急宰。
6.3 監督場(廠、點)方對處理患病生豬的待宰圈、急宰間以及隔離圈等進行消毒。
7.同步檢疫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豬的頭、蹄、內臟、胴體等統一編號進行檢疫。
7.1 頭蹄及體表檢查
7.1.1 視檢體表的完整性、顏色,檢查有無本規程規定疫病引起的皮膚病變、關節腫大等。
7.1.2 觀察吻突、齒齦和蹄部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縱向切開下頜區,直到頜骨高峰區,剖開兩側下頜淋巴結,視檢有無腫大、壞死灶(紫、黑、灰、黃),切面是否呈磚紅色,周圍有無水腫、膠樣浸潤等。
7.1.4 剖檢兩側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檢查有無豬囊尾蚴。
7.2 內臟檢查 取出內臟前,觀察胸腔、腹腔有無積液、粘連、纖維素性滲出物。檢查脾臟、腸系膜淋巴結有無腸炭疽。取出內臟后,檢查心臟、肺臟、肝臟、脾臟、胃腸、支氣管淋巴結、肝門淋巴結等。
7.2.1 心臟 視檢心包,切開心包膜,檢查有無變性、心包積液、滲出、淤血、出血、壞死等癥狀。在與左縱溝平行的心臟后緣房室分界處縱剖心臟,檢查心內膜、心肌、血液凝固狀態、二尖瓣及有無虎斑心、菜花樣贅生物、寄生蟲等。
7.2.2 肺臟 視檢肺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肺實質有無壞死、萎陷、氣腫、水腫、淤血、膿腫、實變、結節、纖維素性滲出物等。剖開一側支氣管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脹、壞死等。必要時剖檢氣管、支氣管。
7.2.3 肝臟 視檢肝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觀察有無淤血、腫脹、變性、黃染、壞死、硬化、腫物、結節、纖維素性滲出物、寄生蟲等病變。剖開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脹、壞死等。必要時剖檢膽管。
7.2.4 脾臟 視檢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有無腫脹、淤血、壞死灶、邊緣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連等。必要時剖檢脾實質。
7.2.5 胃和腸 視檢胃腸漿膜,觀察大小、色澤、質地,檢查有無淤血、出血、壞死、膠凍樣滲出物和粘連。對腸系膜淋巴結做長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檢查有無淤血、出血、壞死、潰瘍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胃腸,檢查黏膜有無淤血、出血、水腫、壞死、潰瘍。
7.3 胴體檢查
7.3.1 整體檢查 檢查皮膚、皮下組織、脂肪、肌肉、淋巴結、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漿膜有無淤血、出血、疹塊、黃染、膿腫和其他異常等。
7.3.2 淋巴結檢查 剖開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內側、腹股溝皮下環附近的兩側腹股溝淺淋巴結,檢查有無淤血、水腫、出血、壞死、增生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腹股溝深淋巴結、髂下淋巴結及髂內淋巴結。
7.3.3 腰肌 沿薦椎與腰椎結合部兩側肌纖維方向切開10厘米左右切口,檢查有無豬囊尾蚴。
7.3.4 腎臟 剝離兩側腎被膜,視檢腎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質地,觀察有無貧血、出血、淤血、腫脹等病變。必要時縱向剖檢腎臟,檢查切面皮質部有無顏色變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蟲檢查 取左右膈腳各30克左右,與胴體編號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檢查后鏡檢。
7.5 復檢 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查,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7.6 結果處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的肉品加施檢疫標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7.6.2.1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關規定處理。
7.6.2.2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監督場(廠、點)方對病豬胴體及副產品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處理,對污染的場所、器具等按規定實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處理記錄》。
7.6.3 監督場(廠、點)方做好檢疫病害動物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
7.7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8.檢疫記錄
8.1 官方獸醫應監督指導屠宰場(廠、點)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處理等環節各項記錄。
8.2 官方獸醫應做好入場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8.3 檢疫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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