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家禽的屠宰檢疫申報、進入屠宰場(廠、點)監督查驗、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等操作程序。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雞、鴨、鵝的屠宰檢疫。鵪鶉、鴿子等禽類的屠宰檢疫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2.檢疫對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鴨瘟、禽痘、小鵝瘟、馬立克氏病、雞球蟲禽結核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入場(廠、點)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3.2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3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4 履行本規程規定的檢疫程序,檢疫結果符合規定。
4.檢疫申報
4.1 申報受理 貨主應在屠宰前6小時申報檢疫,填寫檢疫申報單。官方獸醫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相關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實施宰前檢查;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4.2 申報方式 現場申報。
5.入場(廠、點)監督查驗和宰前檢查
5.1 查證驗物 查驗入場(廠、點)家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2 詢問 了解家禽運輸途中有關情況。
5.3 臨床檢查 官方獸醫應按照《家禽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其中,個體檢查的對象包括群體檢查時發現的異常禽只和隨機抽取的禽只(每車抽60-100只)。
5.4 結果處理
5.4.1 合格的,準予屠宰,并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5.4.2.1 發現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癥狀的,限制移動,并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5.4.2.2 發現有鴨瘟、小鵝瘟、禽白血病、禽痘、馬立克氏病、禽結核病等疫病癥狀的,患病家禽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5.4.2.3 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5.4.2.4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5.5 消毒 監督場(廠、點)方對患病家禽的處理場所等進行消毒。監督貨主在卸載后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消毒。
6.同步檢疫
6.1 屠體檢查
6.1.1體表 檢查色澤、氣味、光潔度、完整性及有無水腫、痘瘡、化膿、外傷、潰瘍、壞死灶、腫物等。
6.1.2 冠和髯 檢查有無出血、水腫、結痂、潰瘍及形態有無異常等。
6.1.3 眼 檢查眼瞼有無出血、水腫、結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 檢查有無出血、淤血、增生、腫物、潰瘍及結痂等。
6.1.5 肛門 檢查有無緊縮、淤血、出血等。
6.2 抽檢 日屠宰量在1萬只以上(含1萬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樣檢查,日屠宰量在1萬只以下的抽檢60只。抽檢發現異常情況的,應適當擴大抽檢比例和數量。
6.2.1 皮下 檢查有無出血點、炎性滲出物等。
6.2.2 肌肉 檢查顏色是否正常,有無出血、淤血、結節等。
6.2.3 鼻腔 檢查有無淤血、腫脹和異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 檢查有無淤血、出血、潰瘍及炎性滲出物等。
6.2.5 喉頭和氣管 檢查有無水腫、淤血、出血、糜爛、潰瘍和異常分泌物等。
6.2.6 氣囊 檢查囊壁有無增厚渾濁、纖維素性滲出物、結節等。
6.2.7 肺臟 檢查有無顏色異常、結節等。
6.2.8 腎臟 檢查有無腫大、出血、蒼白、尿酸鹽沉積、結節等。
6.2.9 腺胃和肌胃 檢查漿膜面有無異常。剖開腺胃,檢查腺胃黏膜和乳頭有無腫大、淤血、出血、壞死灶和潰瘍等;切開肌胃,剝離角質膜,檢查肌層內表面有無出血、潰瘍等。
6.2.10 腸道 檢查漿膜有無異常。剖開腸道,檢查小腸黏膜有無淤血、出血等,檢查盲腸黏膜有無棗核狀壞死灶、潰瘍等。
6.2.11 肝臟和膽囊 檢查肝臟形狀、大小、色澤及有無出血、壞死灶、結節、腫物等。檢查膽囊有無腫大等。
6.2.12 脾臟 檢查形狀、大小、色澤及有無出血和壞死灶、灰白色或灰黃色結節等。
6.2.13 心臟 檢查心包和心外膜有無炎癥變化等,心冠狀溝脂肪、心外膜有無出血點、壞死灶、結節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 檢查有無出血、腫大等。剖檢有無出血、干酪樣壞死等。
6.2.15 體腔 檢查內部清潔程度和完整度,有無贅生物、寄生蟲等。檢查體腔內壁有無凝血塊、糞便和膽汁污染和其他異常等。
6.3 復檢 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查,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6.4 結果處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6.4.2.1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關規定處理。
6.4.2.2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體及副產品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的規定處理,污染的場所、器具等按規定實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處理記錄》。
6.4.3 監督場(廠、點)方做好檢疫病害動物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
6.5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7.檢疫記錄
7.1 官方獸醫應監督指導屠宰場方做好相關記錄。
7.2 官方獸醫應做好入場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7.3 檢疫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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