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關于印發《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等4個動物檢疫規程的通知
生豬屠宰檢疫規程
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生豬進入屠宰場(廠、點)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等操作程序。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豬的屠宰檢疫。
2.檢疫對象
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豬丹毒、豬肺疫、豬副傷寒、豬Ⅱ型鏈球菌病、豬支原體肺炎、副豬嗜血桿菌病、絲蟲病、豬囊尾蚴病、旋毛蟲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入場(廠、點)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3.2 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3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4 履行本規程規定的檢疫程序,檢疫結果符合規定。
4.入場(廠、點)監督查驗
4.1 查證驗物 查驗入場(廠、點)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
4.2 詢問 了解生豬運輸途中有關情況。
4.3 臨床檢查 檢查生豬群體的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排泄物狀態等情況。
4.4結果處理
4.4.1 合格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證物相符、畜禽標識符合要求、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場,并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場(廠、點)方須按產地分類將生豬送入待宰圈,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生豬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5 消毒 監督貨主在卸載后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消毒。
5.檢疫申報
5.1 申報受理 場(廠、點)方應在屠宰前6小時申報檢疫,填寫檢疫申報單。官方獸醫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相關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實施宰前檢查;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 現場申報。
6.宰前檢查
6.1 屠宰前2小時內,官方獸醫應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
6.2 結果處理
6.2.1 合格的,準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6.2.2.1 發現有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炭疽等疫病癥狀的,限制移動,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2 發現有豬丹毒、豬肺疫、豬Ⅱ型鏈球菌病、豬支原體肺炎、副豬嗜血桿菌病、豬副傷寒等疫病癥狀的,患病豬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同群豬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3 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6.2.2.4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5 確認為無礙于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生豬,視情況進行急宰。
6.3 監督場(廠、點)方對處理患病生豬的待宰圈、急宰間以及隔離圈等進行消毒。
7.同步檢疫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豬的頭、蹄、內臟、胴體等統一編號進行檢疫。
7.1 頭蹄及體表檢查
7.1.1 視檢體表的完整性、顏色,檢查有無本規程規定疫病引起的皮膚病變、關節腫大等。
7.1.2 觀察吻突、齒齦和蹄部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等。
7.1.3放血后退毛前,沿放血孔縱向切開下頜區,直到頜骨高峰區,剖開兩側下頜淋巴結,視檢有無腫大、壞死灶(紫、黑、灰、黃),切面是否呈磚紅色,周圍有無水腫、膠樣浸潤等。
7.1.4 剖檢兩側咬肌,充分暴露剖面,檢查有無豬囊尾蚴。
7.2 內臟檢查 取出內臟前,觀察胸腔、腹腔有無積液、粘連、纖維素性滲出物。檢查脾臟、腸系膜淋巴結有無腸炭疽。取出內臟后,檢查心臟、肺臟、肝臟、脾臟、胃腸、支氣管淋巴結、肝門淋巴結等。
7.2.1 心臟 視檢心包,切開心包膜,檢查有無變性、心包積液、滲出、淤血、出血、壞死等癥狀。在與左縱溝平行的心臟后緣房室分界處縱剖心臟,檢查心內膜、心肌、血液凝固狀態、二尖瓣及有無虎斑心、菜花樣贅生物、寄生蟲等。
7.2.2 肺臟 視檢肺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肺實質有無壞死、萎陷、氣腫、水腫、淤血、膿腫、實變、結節、纖維素性滲出物等。剖開一側支氣管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脹、壞死等。必要時剖檢氣管、支氣管。
7.2.3 肝臟 視檢肝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觀察有無淤血、腫脹、變性、黃染、壞死、硬化、腫物、結節、纖維素性滲出物、寄生蟲等病變。剖開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脹、壞死等。必要時剖檢膽管。
7.2.4 脾臟 視檢形狀、大小、色澤,觸檢彈性,檢查有無腫脹、淤血、壞死灶、邊緣出血性梗死、被膜隆起及粘連等。必要時剖檢脾實質。
7.2.5 胃和腸 視檢胃腸漿膜,觀察大小、色澤、質地,檢查有無淤血、出血、壞死、膠凍樣滲出物和粘連。對腸系膜淋巴結做長度不少于20厘米的弧形切口,檢查有無淤血、出血、壞死、潰瘍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胃腸,檢查黏膜有無淤血、出血、水腫、壞死、潰瘍。
7.3 胴體檢查
7.3.1 整體檢查 檢查皮膚、皮下組織、脂肪、肌肉、淋巴結、骨骼以及胸腔、腹腔漿膜有無淤血、出血、疹塊、黃染、膿腫和其他異常等。
7.3.2 淋巴結檢查 剖開腹部底壁皮下、后肢內側、腹股溝皮下環附近的兩側腹股溝淺淋巴結,檢查有無淤血、水腫、出血、壞死、增生等病變。必要時剖檢腹股溝深淋巴結、髂下淋巴結及髂內淋巴結。
7.3.3 腰肌 沿薦椎與腰椎結合部兩側肌纖維方向切開10厘米左右切口,檢查有無豬囊尾蚴。
7.3.4 腎臟 剝離兩側腎被膜,視檢腎臟形狀、大小、色澤,觸檢質地,觀察有無貧血、出血、淤血、腫脹等病變。必要時縱向剖檢腎臟,檢查切面皮質部有無顏色變化、出血及隆起等。
7.4 旋毛蟲檢查 取左右膈腳各30克左右,與胴體編號一致,撕去肌膜,感官檢查后鏡檢。
7.5 復檢 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查,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7.6 結果處理
7.6.1 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的肉品加施檢疫標志。
7.6.2 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7.6.2.1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關規定處理。
7.6.2.2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監督場(廠、點)方對病豬胴體及副產品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處理,對污染的場所、器具等按規定實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處理記錄》。
7.6.3 監督場(廠、點)方做好檢疫病害動物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
7.7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8.檢疫記錄
8.1 官方獸醫應監督指導屠宰場(廠、點)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處理等環節各項記錄。
8.2 官方獸醫應做好入場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8.3 檢疫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家禽屠宰檢疫規程
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家禽的屠宰檢疫申報、進入屠宰場(廠、點)監督查驗、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等操作程序。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雞、鴨、鵝的屠宰檢疫。鵪鶉、鴿子等禽類的屠宰檢疫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2.檢疫對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鴨瘟、禽痘、小鵝瘟、馬立克氏病、雞球蟲病、禽結核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入場(廠、點)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3.2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3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4 履行本規程規定的檢疫程序,檢疫結果符合規定。
4.檢疫申報
4.1 申報受理 貨主應在屠宰前6小時申報檢疫,填寫檢疫申報單。官方獸醫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相關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實施宰前檢查;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4.2 申報方式 現場申報。
5.入場(廠、點)監督查驗和宰前檢查
5.1 查證驗物 查驗入場(廠、點)家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2 詢問 了解家禽運輸途中有關情況。
5.3 臨床檢查 官方獸醫應按照《家禽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其中,個體檢查的對象包括群體檢查時發現的異常禽只和隨機抽取的禽只(每車抽60-100只)。
5.4 結果處理
5.4.1 合格的,準予屠宰,并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5.4.2.1 發現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癥狀的,限制移動,并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5.4.2.2 發現有鴨瘟、小鵝瘟、禽白血病、禽痘、馬立克氏病、禽結核病等疫病癥狀的,患病家禽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5.4.2.3 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5.4.2.4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5.5 消毒 監督場(廠、點)方對患病家禽的處理場所等進行消毒。監督貨主在卸載后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消毒。
6.同步檢疫
6.1 屠體檢查
6.1.1體表 檢查色澤、氣味、光潔度、完整性及有無水腫、痘瘡、化膿、外傷、潰瘍、壞死灶、腫物等。
6.1.2 冠和髯 檢查有無出血、水腫、結痂、潰瘍及形態有無異常等。
6.1.3 眼 檢查眼瞼有無出血、水腫、結痂,眼球是否下陷等。
6.1.4 爪 檢查有無出血、淤血、增生、腫物、潰瘍及結痂等。
6.1.5 肛門 檢查有無緊縮、淤血、出血等。
6.2 抽檢 日屠宰量在1萬只以上(含1萬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樣檢查,日屠宰量在1萬只以下的抽檢60只。抽檢發現異常情況的,應適當擴大抽檢比例和數量。
6.2.1 皮下 檢查有無出血點、炎性滲出物等。
6.2.2 肌肉 檢查顏色是否正常,有無出血、淤血、結節等。
6.2.3 鼻腔 檢查有無淤血、腫脹和異常分泌物等。
6.2.4 口腔 檢查有無淤血、出血、潰瘍及炎性滲出物等。
6.2.5 喉頭和氣管 檢查有無水腫、淤血、出血、糜爛、潰瘍和異常分泌物等。
6.2.6 氣囊 檢查囊壁有無增厚渾濁、纖維素性滲出物、結節等。
6.2.7 肺臟 檢查有無顏色異常、結節等。
6.2.8 腎臟 檢查有無腫大、出血、蒼白、尿酸鹽沉積、結節等。
6.2.9 腺胃和肌胃 檢查漿膜面有無異常。剖開腺胃,檢查腺胃黏膜和乳頭有無腫大、淤血、出血、壞死灶和潰瘍等;切開肌胃,剝離角質膜,檢查肌層內表面有無出血、潰瘍等。
6.2.10 腸道 檢查漿膜有無異常。剖開腸道,檢查小腸黏膜有無淤血、出血等,檢查盲腸黏膜有無棗核狀壞死灶、潰瘍等。
6.2.11 肝臟和膽囊 檢查肝臟形狀、大小、色澤及有無出血、壞死灶、結節、腫物等。檢查膽囊有無腫大等。
6.2.12 脾臟 檢查形狀、大小、色澤及有無出血和壞死灶、灰白色或灰黃色結節等。
6.2.13 心臟 檢查心包和心外膜有無炎癥變化等,心冠狀溝脂肪、心外膜有無出血點、壞死灶、結節等。
6.2.14 法氏囊(腔上囊) 檢查有無出血、腫大等。剖檢有無出血、干酪樣壞死等。
6.2.15 體腔 檢查內部清潔程度和完整度,有無贅生物、寄生蟲等。檢查體腔內壁有無凝血塊、糞便和膽汁污染和其他異常等。
6.3 復檢 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查,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6.4 結果處理
6.4.1 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施檢疫標志。
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6.4.2.1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的,按5.4.2.1、5.4.2.2和有關規定處理。
6.4.2.2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其他疫病的,患病家禽屠體及副產品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的規定處理,污染的場所、器具等按規定實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處理記錄》。
6.4.3 監督場(廠、點)方做好檢疫病害動物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
6.5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7.檢疫記錄
7.1 官方獸醫應監督指導屠宰場方做好相關記錄。
7.2 官方獸醫應做好入場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7.3 檢疫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
牛屠宰檢疫規程
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牛進入屠宰場(廠、點)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等操作程序。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牛的屠宰檢疫。
2.檢疫對象
口蹄疫、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綿狀腦病、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炭疽、牛傳染性鼻氣管炎、日本血吸蟲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入場(廠、點)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3.2 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3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4 履行本規程規定的檢疫程序,檢疫結果符合規定。
4.入場(廠、點)監督查驗
4.1 查證驗物 查驗入場(廠、點)牛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
4.2 詢問 了解牛運輸途中有關情況。
4.3 臨床檢查 檢查牛群的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排泄物狀態等情況。
4.4 結果處理
4.4.1 合格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證物相符、畜禽標識符合要求、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場,并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場(廠、點)方須按產地分類將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5 消毒 監督貨主在卸載后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消毒。
5.檢疫申報
5.1 申報受理 場(廠、點)方應在屠宰前6小時申報檢疫,填寫檢疫申報單。官方獸醫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相關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實施宰前檢查;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5.2 申報方式 現場申報。
6.宰前檢查
6.1 屠宰前2小時內,官方獸醫應按照《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
6.2 結果處理
6.2.1 合格的,準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6.2.2.1 發現有口蹄疫、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綿狀腦病及炭疽等疫病癥狀的,限制移動,并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2 發現有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牛傳染性鼻氣管炎等疫病癥狀的,病牛按相應疫病的防治技術規范處理,同群牛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
6.2.2.3 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6.2.2.4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5 確認為無礙于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牛只,視情況進行急宰。
6.3 監督場(廠、點)方對處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間以及隔離圈等進行消毒。
7.同步檢疫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牛的頭、蹄、內臟、胴體等統一編號進行檢疫。
7.1 頭蹄部檢查
7.1.1頭部檢查 檢查鼻唇鏡、齒齦及舌面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等;剖檢一側咽后內側淋巴結和兩側下頜淋巴結,同時檢查咽喉黏膜和扁桃體有無病變。
7.1.2 蹄部檢查 檢查蹄冠、蹄叉皮膚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結痂等。
7.2 內臟檢查 取出內臟前,觀察胸腔、腹腔有無積液、粘連、纖維素性滲出物。檢查心臟、肺臟、肝臟、胃腸、脾臟、腎臟,剖檢腸系膜淋巴結、支氣管淋巴結、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病變和其他異常。
7.2.1 心臟 檢查心臟的形狀、大小、色澤及有無淤血、出血等。必要時剖開心包,檢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無異常。
7.2.2 肺臟 檢查兩側肺葉實質、色澤、形狀、大小及有無淤血、出血、水腫、化膿、實變、結節、粘連、寄生蟲等。剖檢一側支氣管淋巴結,檢查切面有無淤血、出血、水腫等。必要時剖開氣管、結節部位。
7.2.3 肝臟 檢查肝臟大小、色澤,觸檢其彈性和硬度,剖開肝門淋巴結,檢查有無出血、淤血、腫大、壞死灶等。必要時剖開肝實質、膽囊和膽管,檢查有無硬化、萎縮、日本血吸蟲等。
7.2.4 腎臟 檢查其彈性和硬度及有無出血、淤血等。必要時剖開腎實質,檢查皮質、髓質和腎盂有無出血、腫大等。
7.2.5脾臟 檢查彈性、顏色、大小等。必要時剖檢脾實質。
7.2.6胃和腸 檢查腸袢、腸漿膜,剖開腸系膜淋巴結,檢查形狀、色澤及有無腫脹、淤血、出血、粘連、結節等。必要時剖開胃腸,檢查內容物、黏膜及有無出血、結節、寄生蟲等。
7.2.7子宮和睪丸 檢查母牛子宮漿膜有無出血、黏膜有無黃白色或干酪樣結節。檢查公牛睪丸有無腫大,睪丸、附睪有無化膿、壞死灶等。
7.3 胴體檢查
7.3.1 整體檢查 檢查皮下組織、脂肪、肌肉、淋巴結以及胸腔、腹腔漿膜有無淤血、出血、疹塊、膿腫和其他異常等。
7.3.2 淋巴結檢查
7.3.2.1 頸淺淋巴結(肩前淋巴結) 在肩關節前稍上方剖開臂頭肌、肩胛橫突肌下的一側頸淺淋巴結,檢查切面形狀、色澤及有無腫脹、淤血、出血、壞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結(股前淋巴結、膝上淋巴結) 剖開一側淋巴結,檢查切面形狀、色澤、大小及有無腫脹、淤血、出血、壞死灶等。
7.3.2.3 必要時剖檢腹股溝深淋巴結。
7.4 復檢 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查,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7.5 結果處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的肉品加施檢疫標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7.5.2.1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關規定處理。
7.5.2.2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監督場(廠、點)方對病牛胴體及副產品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處理,對污染的場所、器具等按規定實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處理記錄》。
7.5.3 監督場(廠、點)方做好檢疫病害動物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
7.6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8.檢疫記錄
8.1 官方獸醫應監督指導屠宰場(廠、點)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處理等環節各項記錄。
8.2 官方獸醫應做好入場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8.3 檢疫記錄應保存10年以上。
羊屠宰檢疫規程
1.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羊進入屠宰場(廠、點)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檢疫結果處理以及檢疫記錄等操作程序。
本規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羊的屠宰檢疫。
2.檢疫對象
口蹄疫、癢病、小反芻獸疫、綿羊痘和山羊痘、炭疽、布魯氏菌病、肝片吸蟲病、棘球蚴病。
3.檢疫合格標準
3.1 入場(廠、點)時,具備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畜禽標識符合國家規定。
3.2 無規定的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3.3 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合格。
3.4 履行本規程規定的檢疫程序,檢疫結果符合規定。
4.入場(廠、點)監督查驗
4.1 查證驗物 查驗入場(廠、點)羊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佩戴的畜禽標識。
4.2 詢問 了解羊只運輸途中有關情況。
4.3 臨床檢查 檢查羊群的精神狀況、外貌、呼吸狀態及排泄物狀態等情況。
4.4 結果處理
4.4.1 合格 《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有效、證物相符、畜禽標識符合要求、臨床檢查健康,方可入場,并回收《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場(廠、點)方須按產地分類將羊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貨主、不同批次的羊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 不符合條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5 消毒 監督貨主在卸載后對運輸工具及相關物品等進行清洗消毒。
5.檢疫申報
5.1 申報受理 場(廠、點)方應在屠宰前6小時申報檢疫,填寫檢疫申報單。官方獸醫接到檢疫申報后,根據相關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實施宰前檢查;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5.2 申報方式 現場申報。
6.宰前檢查
6.1 屠宰前2小時內,官方獸醫應按照《反芻動物產地檢疫規程》中“臨床檢查”部分實施檢查。
6.2 結果處理
6.2.1 合格的,準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6.2.2.1 發現有口蹄疫、癢病、小反芻獸疫、綿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等疫病癥狀的,限制移動,并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和《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2 發現有布魯氏菌病癥狀的,病羊按布魯氏菌病防治技術規范處理,同群羊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
6.2.2.3 懷疑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及臨床檢查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按相應疫病防治技術規范進行實驗室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實驗室檢測須由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指定的具有資質的實驗室承擔。
6.2.2.4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隔離觀察,確認無異常的,準予屠宰;隔離期間出現異常的,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等有關規定處理。
6.2.2.5 確認為無礙于肉食安全且瀕臨死亡的羊只,視情況進行急宰。
6.3 監督場(廠、點)方對處理病羊的待宰圈、急宰間以及隔離圈等進行消毒。
7.同步檢疫
與屠宰操作相對應,對同一頭羊的頭、蹄、內臟、胴體等統一編號進行檢疫。
7.1 頭蹄部檢查
7.1.1 頭部檢查 檢查鼻鏡、齒齦、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等。必要時剖開下頜淋巴結,檢查形狀、色澤及有無腫脹、淤血、出血、壞死灶等。
7.1.2 蹄部檢查 檢查蹄冠、蹄叉皮膚有無水皰、潰瘍、爛斑、結痂等。
7.2 內臟檢查 取出內臟前,觀察胸腔、腹腔有無積液、粘連、纖維素性滲出物。檢查心臟、肺臟、肝臟、胃腸、脾臟、腎臟,剖檢支氣管淋巴結、肝門淋巴結、腸系膜淋巴結等,檢查有無病變和其他異常。
7.2.1 心臟 檢查心臟的形狀、大小、色澤及有無淤血、出血等。必要時剖開心包,檢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無異常。
7.2.2 肺臟 檢查兩側肺葉實質、色澤、形狀、大小及有無淤血、出血、水腫、化膿、實變、粘連、包囊砂、寄生蟲等。剖開一側支氣管淋巴結,檢查切面有無淤血、出血、水腫等。
7.2.3 肝臟 檢查肝臟大小、色澤、彈性、硬度及有無大小不一的突起。剖開肝門淋巴結,切開膽管,檢查有無寄生蟲(肝片吸蟲病)等。必要時剖開肝實質,檢查有無腫大、出血、淤血、壞死灶、硬化、萎縮等。
7.2.4 腎臟 剝離兩側腎被膜(兩刀),檢查彈性、硬度及有無貧血、出血、淤血等。必要時剖檢腎臟。
7.2.5 脾臟 檢查彈性、顏色、大小等。必要時剖檢脾實質。
7.2.6 胃和腸 檢查漿膜面及腸系膜有無淤血、出血、粘連等。剖開腸系膜淋巴結,檢查有無腫脹、淤血、出血、壞死等。必要時剖開胃腸,檢查有無淤血、出血、膠樣浸潤、糜爛、潰瘍、化膿、結節、寄生蟲等,檢查瘤胃肉柱表面有無水皰、糜爛或潰瘍等。
7.3 胴體檢查
7.3.1 整體檢查 檢查皮下組織、脂肪、肌肉、淋巴結以及胸腔、腹腔漿膜有無淤血、出血以及疹塊、膿腫和其他異常等。
7.3.2 淋巴結檢查
7.3.2.1 頸淺淋巴結(肩前淋巴結) 在肩關節前稍上方剖開臂頭肌、肩胛橫突肌下的一側頸淺淋巴結,檢查切面形狀、色澤及有無腫脹、淤血、出血、壞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結(股前淋巴結、膝上淋巴結) 剖開一側淋巴結,檢查切面形狀、色澤、大小及有無腫脹、淤血、出血、壞死灶等。
7.3.2.3 必要時檢查腹股溝深淋巴結。
7.4 復檢 官方獸醫對上述檢疫情況進行復查,綜合判定檢疫結果。
7.5 結果處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對分割包裝肉品加施檢疫標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獸醫出具《動物檢疫處理通知單》,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7.5.2.1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關規定處理。
7.5.2.2 發現患有本規程規定以外疫病的,監督場(廠、點)方對病羊胴體及副產品按《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GB16548)處理,對污染的場所、器具等按規定實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處理記錄》。
7.5.3 監督場(廠、點)方做好檢疫病害動物及廢棄物無害化處理。
7.6官方獸醫在同步檢疫過程中應做好衛生安全防護。
8.檢疫記錄
8.1官方獸醫應監督指導屠宰場(廠、點)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處理等環節各項記錄。
8.2 官方獸醫應做好入場監督查驗、檢疫申報、宰前檢查、同步檢疫等環節記錄。
8.3 檢疫記錄應保存12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