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3月26日電 簽訂合同幫公司養鵝,不守信用私下賣鵝。3月19日,廣西容縣人民法院以犯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朱方強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五萬。
被告人朱方強是廣西柳城縣人。2009年12月1日,公司在容縣的廣西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與朱方強簽訂了《合作飼養商品鵝協議書》,約定公司向朱某提供鵝苗、飼料和技術指導,朱某負責場地和飼養,養成后必須將商品鵝交由公司回收,鵝的所有權為公司。
簽訂合同后,朱方強先后交了20萬元押金給公司。從2009年12月6日至2010年4月24日,分9批次從公司拉走了價值人民幣772350元的30894羽鵝苗回柳州、桂林市飼養,并分11批次從公司拉走了價值人民幣807923元的7845包飼料。在飼養鵝過程中,前三批鵝苗養成商品鵝后,朱方強依約將6005只、價值人民幣488546.76元的商品鵝交由公司回收,以誘騙得公司信任。
從第四批鵝苗開始,財迷心竅的朱方強并未按合同約定將商品鵝交由公司回收,當公司從其他渠道發現朱某違約后,便要其說明情況并將鵝交回公司回收。朱方強便以各種理由推脫,一方面與公司周旋,表示會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另一方面卻積極聯系廣東老板,私自將養成的商品鵝賣給了他人,得款后便逃匿。
公司發現朱方強逃匿后,向容縣公安局報案。容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展開網上追逃。2010年10月29日15時許,朱方強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口港客運大廳被公安民警抓獲,次月4日被押回容縣。經查實,朱方強騙取了公司財物價值人民幣891726.24元。
容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朱方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24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向容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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